两部门:延续执行农户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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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3-08-02 13:13
-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- 陶瓷商机区域: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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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农户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,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,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(以下称原担保)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,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否则,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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